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情 > > 正文

货轮首航为何被小船拦下?1份海事强制令理顺5起案件

2023-08-09 23:23:03    来源:浙江日报

潮新闻 通讯员 张鹏飞 记者 周文丹

作出1份海事强制令,法官可能需要10分钟;化解5起错综复杂标的额高达4000多万元案件,却可能需要数家法院、若干法官、N次开庭,花费几个月甚至数年。宁波海事法院的法官却用1份海事强制令,理顺了这5起案件的矛盾。


(相关资料图)

今年4月的一天傍晚,在宁波象山某造船厂附近锚地,刚建成的货船“某达05”轮

拔锚起航。然而,与其他新船不同的是,“某达05”轮的首航没有任何仪式,而是趁着太阳落山悄悄摸摸驶离锚地。

当船驶出石浦港下湾门时,两艘不明小船突然尾随靠近,这时“某达05”轮突发主机故障。趁其降速后,被小船赶上之机,7人强行登轮,硬是把“某达05”轮又驶回了出发锚地。这是“某达05”轮数次被拦截经历中的1次。

可是,谁能想到3个月后,曾经激烈对抗的双方企业不但成功和解,还联合给宁波海事法院送来了一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

事情要从2021年两公司签订的一份《船舶建造合同》说起。

2021年,深圳市某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与宁波某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公司)签订了《船舶建造合同》。约定由宁波公司建造两艘5150DWT甲板货船,建造价格起初合计为4640万元,后又增加了100余万元的建造费用。

2022年5月,两船建造完成,经深圳海事局登记,分别被命名为“某达05”轮和“某达06”轮。

2022年9月,深圳公司与亚某达(深圳)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某达公司)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经深圳海事局登记,两船的所有人均变更为亚某达公司。在船舶建造之初,宁波公司一主要股东胡某又以个人名义与深圳公司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约定投资两艘船舶各25%的股份。至2023年4月初,深圳公司共向宁波公司转账造船款3670万元,但因为多种原因,胡某又通过其个人账户向深圳公司转回了730万元。

船舶建造完成后,为了尽早将船舶投入营运,亚某达公司又替深圳公司分2次向宁波公司转了共250万元,但双方还是产生了一系列争议。

在数次“强行”开船未果后,深圳公司、亚某达公司只能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向宁波海事法院咨询本案。并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向法院提交了海事强制令申请书,希望通过法院发出海事强制令的方式,责令宁波公司放船。

“收到深圳公司的申请后,我们一边要求申请人尽快依法提交申请海事强制令所需的担保,一边立即启动诉前调解程序。”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合议庭研判后认为,目前低迷航运市场行情,导致船价下跌,让造船企业和船东都陷入了资金链极为紧张的窘境;加之双方前期的约定存在诸多模糊,进一步激化了彼此间的争议。

经过初步调解,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宁波公司称其已向其他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深圳公司履行总船舶建造款扣除已支付3190万元后剩余的1700万元的支付义务。

案件似乎陷入了僵局。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双方都是民营企业,受到航运市场波动的影响,都陷入了经营困境。法院应当践行‘一件事’理念,尽最大努力以法治力量增强企业的发展信心,亮明对一时遇到困难给支持的司法态度,尽力帮助企业减少诉累和不必要的损失。”

“要破解困局,先保交船让深圳的两公司恢复‘造血能力’,然后再尝试加大案件调解力度,争取一揽子解决纠纷。”承办法官这样分析思路。

在深圳公司、亚某达公司向法院提交担保函的当日,宁波海事法院立即作出裁定,发出海事强制令,责令宁波公司立即将“某达05”轮交付给深圳公司。

宁波公司对抗情绪较大,但经过法官的法治宣传教育,该当事人意识到应当采取合法途径反映诉求、维护自身权利,同意遵照海事强制令的要求向深圳两公司放船。

在执行海事强制令的同时,法官看到时机成熟,把双方代表拉到一起,向他们分析案情和法律关系,寻求一揽子解决矛盾纠纷。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初步和解方案:深圳公司、亚某达公司分期向宁波公司支付剩余造船款1500余万元,如无法按期付款,各方同意出卖“某达06”轮以弥补损失。同时,为了能够完成分期付款的目标,法官又对船东和胡某之间的投资纠纷进行调解,明确了各方的付款义务。

最终,深圳公司、亚某达公司和宁波公司代表签署了和解协议,宁波公司撤回了在其他法院对深圳公司的起诉。

“转载请注明出处”

关键词:

«上一篇:香港国安法实施至去年底有236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被捕 »下一篇: 最后一页